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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分兩年就是完美贈與!忽略了這個關鍵日仍難逃贈與稅

2021-06-01 09:52經濟日報 記者ほ澤蓉/台北報導
免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許多人認為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才算是贈與,但是在贈與稅和遺產稅的...
國稅局官員表示,許多人認為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才算是贈與,但是在贈與稅和遺產稅的觀念裡,是要完稅才能過戶,基於這個理由,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圖/本報資料照片

王老先生有兩塊地,面積都不是非常大,公告現值均低於220萬元,他決定在生前就把兩塊土地送給兩個小孩,以免將來變成遺產。為求公平起見 ,王老先生同時把A、B地分別送給了兒子王小弟和女兒王小妹,但配合稅法規定每人每年只有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他分成兩年完成移轉登記,但是,國稅局說王老先生還是有19萬元的贈與稅。

這件事情發生在2020年12月21日,王老先生向國稅局辦理2020年度贈與A土地給王小弟,因為A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王老先生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後,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隔年,王老先生在2021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2021年度贈與B地給王小妹的贈與申報,以B地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也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與贈與稅均為0元。

但是國稅局承辦人員核對後發現,王老先生贈與B地給王小妹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因此B地的贈與年度應該是2020年,而非2021年;換句話說,A、B兩塊土地是屬於同一年,也就是2020年度的贈與,贈與金額應該要合併計算;因此,王老先生2020年度贈與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應該是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而不是只有200萬元。

410萬元減除220萬元免稅額之後,王老先生2020年度的贈與淨額應該是190萬元,因此贈與稅是19萬元。

類似王老先生這種狀況,在家族財富傳承時,常會見到,長輩在分家產時 ,會同時分好,然後配合稅務規畫,分年贈與;但避免口說無憑,萬一將來爸爸不想給了,對還沒拿到土地的小孩會不公平,為求公平,也讓每一個小孩都能安心,會先立好契約,之後再分年辦理移轉登記。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銘鴻表示,這樣做看似公平,但可能就會產生贈與稅,尤其是對於手上土地比較多的長輩,因為以王老先生的例子來說,能不能享有免稅贈與的關鍵字是「立契約日」,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洪銘鴻說,兩個方法可以幫王老先生解套,第一招跨年,第二招善用夫妻各自的免稅額。

第一招:只要跨年就好,王老先生是12月10日立契約的,他只要忍一忍,一個12月31日立契約,一個次年1月1日立契約,「差一天也是跨年」,這樣贈與兄妹倆就可以各用220萬元的免稅額。

第二招:如果真的要在同一年,爸爸和媽媽分別贈送也可以,因為爸爸有一個免稅額,媽媽也有一個免稅額,一人送哥哥一人送妹妹。

洪銘鴻說,不只是不動產,現金也是一樣的操作方式,例如爸爸每年送姊姊220萬元,媽媽送弟弟220萬元,阿公也送姊姊220萬元,阿嬤送弟弟220萬元。

每個人每年都有免稅額,爸爸和阿公加起來就440萬元,媽媽和阿嬤加起來也是440萬元,假設每年都這麼做,10年後兩個小孩身上就各有4400萬元,這是小孩「合法的資金來源」,而且只要不涉及到「我送你錢,結果錢又回流到我身上來」,那就是真的贈與,這就是小孩真正的財務能力 ;實務上,不少有錢人會用這種方式,來協助小孩將來買房子。

國稅局官員表示,許多人認為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才算是贈與,但是在贈與稅和遺產稅的觀念裡,是要完稅才能過戶,基於這個理由,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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