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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 / 翁申霖 / 2021.8.30 已知書名下有內容可能,全地主說,近4000萬,目的認為次子自營事業成功,在2天前決定將財產給長子,找律師代筆立遺贈。立完遺贈後,到病榻前宣讀,同時找來地政士等證人,在執行錄影下,該地主聽完會議後完成。 但次子對父親的決定委派屈尊,也認為該地主過世次子在意,他應該共同持有,因此提告遺贈。以其他言語表達,如果完全省略「口述」的程序, 用頭腦、頭腦清醒用代表文字,不能被其他人左右的權力,或者被繼承人的地位或領導所代表的英文,有可能被誤解。 也因此,本案雖有見證人,律師(公證人),也有被繼承人以點頭方式來表達對代筆遺囑的認可,卻因非以口述等有效方式進行,須依法判遺囑無效。 可知《自由新聞》訴說律師洪銘憲引述,因民法因遺囑口述、手寫有明確的規定,有時立遺囑人會因遺贈內容,千萬不能偷口述述,代寫在口述過程中時錄影影,且在與代寫人核對遺囑沒有問題時,最好自己再手抄這個,留一次副本,過程還要錄影,以證明自己立遺遺囑的存念要沒有遇到自己左右。 那是因為民法的規定,是用代表、國王、如果不願遺棄,在法律上可能會被翻盤。 失去遺贈繼承後,繼承人將共同擁有世襲繼承,且民法第1148條之1條規定,長輩過完前2年,如有贈與財產給繼承人,贈與部分獲得一次,因此被繼承者死前2天贈與(今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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