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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若有移轉,需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7-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誤認新取得的土地只要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即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導致收到繳款書時才發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且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可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才可以自當年度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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