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寧(化名)購屋後,懷疑房屋曾發生輕生命案,認定賣方隱匿重大瑕疵,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買賣、返還近八百萬元價金,甚至主張房價應大幅砍至四百萬元。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買方小寧始終無法證明,房屋確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關鍵事實未獲證實,判決駁回其請求。

判決指出,婦人小寧透過仲介阿欽居間,與賣方阿雄(化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標的為一處房屋及土地,原訂總價1000萬元。阿雄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於其持有期間並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然而,交易進行期間,仲介阿欽自鄰居處聽聞該屋疑似為凶宅,進一步向賣方查證後,阿雄坦承曾有承租人服用藥物,於送醫途中死亡。三方經協商後,仲介同意折讓服務費50萬元,買賣雙方也重新換約,將房價調降至785萬8257元,並於現況調查表中更正記載「曾有非自然死亡情形」。

但事情並未就此落幕。小寧事後再度調查,聲稱發現該屋過去曾有承租人在屋內自戕身亡,認為這類死亡方式對房價影響更為重大,已構成詐欺,便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契約、解除買賣,或至少將價金大幅調降至400萬元,並請求返還價金及相關費用。

對此,賣方阿雄強烈否認,表示自己曾經多方查證是否曾發生命案,曾向派出所詢問但未獲確認;即便如此,過去出租或出售時,也都有告知房屋為事故屋。本次降價並非詐欺,而是仲介為避免自身法律責任,自行補貼50萬元,才促成換約。

法院審理認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須先就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小寧所有主張,皆以「曾有承租人於屋內自戕身亡」為基礎,但其提出的契約文件、錄音、對話截圖等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對是否為事故屋產生爭議,無法證實確實發生輕生事件。

法院也向警政機關查證,結果顯示,該地址並無非自然死亡報案紀錄。至於小寧請求再函詢檢察署或鑑定房價,法院認為,在基礎事實未被證明前,相關調查與鑑定皆無必要。

法官指出,即便曾有承租人服用藥物送醫不治,雙方早已就此事實完成議價調整,與本案勝負無直接關聯。小寧既無法證明更嚴重的「自戕身亡」情形存在,其主張撤銷、解除契約或再行減價,均屬無據。因此,判決小寧敗訴。